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344號原告 姚皓堉 被告 池勁緯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審易字第135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郁屏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