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35號上訴人即原告 趙必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鋼學校財團法人台鋼科技大學等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聲明第二㈠、㈡項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349,938元、500,000元,合計1,849,9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上訴聲明第二㈢項請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另上訴聲明第二㈠項請求給付薪資1,349,938元部分,本應繳21,547元裁判費,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裁判費3分之2即14,365元(計算式:21,547元×2÷3=14,36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合計19,107元(計算式:28,972-14,365+4,500=19,107),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勞工法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