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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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20號原告 葉世昌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秀珠 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61,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陸清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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