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64號原告 劉玉珠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 原告 徐薔珊
徐薔汧 徐薔京 兼上三人法王怡雯定代理人原告與被告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