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57號上訴人即被告 孫盛明 被上訴人即原告 余孫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31,300元【計算式:(遷讓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1,300元)+(租金部分為700,000元)=1,231,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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