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91號聲請人崇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民事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莊福來┌───────────────────────────────────────────────┐│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9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曾淑娟華南商業銀行鹿│96年12月31日│16,870元│UC0000000│││││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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