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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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9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黃麟筌 即 黃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柒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契約,尚積欠如主文所示金額,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