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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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20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磊鑫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國治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本院裁定提起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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