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神明會會份權存在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262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庚○○等間確認神明會會份權存在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本件准由相對人寅○○○、癸○○、子○○、卯○○、丑○○、壬○○為 陳守珪 之承受訴訟人,由相對人甲○○、戊○○、庚○○、辛○○、己○○、丙○○、丁○○、辰○○○為 莊文生 之承受訴訟人,由相對人巳○○、天○○、戌○○、亥○○、未○○、申○○、午○○、酉○○、地○○為 蔡鎮源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係就專屬於一身之權利涉訟者,倘權利人在訴訟中死亡,因該權利非得由其繼承人繼承,其繼承人固不得引用上開規定聲明承受訴訟;然若係權利人之他造當事人死亡,則他造當事人之繼承人自仍應適用上開規定聲明承受訴訟。
二、本件抗告人在原審係以莊文生、陳守珪及蔡鎮源為被告,請求確認抗告人對神明會天上聖母之會份權存在,及確認莊文生、陳守珪及蔡鎮源對神明會天上聖母之會份權不存在(見原法院卷㈠第8頁,另抗告人其餘請求部分與本件抗告無涉,爰不予贅述,附此敘明)。嗣於訴訟程序中,陳守珪於民國(下同)94年8月20日死亡、莊文生於00年0月00日死亡、蔡鎮源於96年11月13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可稽(見原法院卷㈢第8、185頁,卷㈣第65、72頁,卷㈤第211頁)。查就抗告人請求確認抗告人對神明會天上聖母之會份權存在部分,依抗告人之主張,抗告人係上開會份權之權利人,是縱認上開會份權係屬一身專屬權,依前揭說明,莊文生、陳守珪及蔡鎮源於訴訟程序中死亡,仍應由彼等之繼承人承受訴訟。又抗告人對莊文生、陳守珪及蔡鎮源之本件請求部分,其訴訟繫屬既不因莊文生、陳守珪及蔡鎮源之死亡而當然消滅,則抗告人自得依前揭規定聲明承受訴訟。又查相對人寅○○○、癸○○、子○○、卯○○、丑○○、壬○○係陳守珪之繼承人;相對人甲○○、戊○○、庚○○、辛○○、己○○、丙○○、丁○○、辰○○○係莊文生之繼承人;相對人巳○○、天○○、戌○○、亥○○、未○○、申○○、午○○、酉○○、地○○係蔡鎮源之繼承人,亦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可稽(見原法院卷㈣第21、22、65至79頁,卷㈤第211至218頁,卷㈥第48、50至56頁),是抗告人聲明由相對人寅○○○、癸○○、子○○、卯○○、丑○○、壬○○為陳守珪之承受訴訟人,由相對人甲○○、戊○○、庚○○、辛○○、己○○、丙○○、丁○○、辰○○○為莊文生之承受訴訟人,由相對人巳○○、天○○、戌○○、亥○○、未○○、申○○、午○○、酉○○、地○○為蔡鎮源之承受訴訟人(見原法院卷㈣第62至64頁,卷㈤第209至210頁,卷㈥第47至48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丁華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