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6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69號債權人 周宗玄 債務人 莊豐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莊豐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二、提出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