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9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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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1957號債權人高雄市活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陳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夏陳菊蕊 、 陳天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二、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並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請求標的欄所載與事實理由不符,就已計算未清償之本金104,516元、利息68,515元、違約金20,555元部分似有重複計算,且三項總和亦與總額不同)。
三、債務人夏陳菊蕊、陳天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