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52號聲請人 魏高明
陳秀芳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聲請法官迴避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第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廖秀松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惟上開事件已於民國104年3月12日經本院裁定駁回聲請人廖秀松之聲請而終結,該裁定並於同年3月18日送達聲請人廖秀松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明屬實,聲請人遲至訴訟程序終結後之104年3月20日始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揆諸前揭說明,承審法官就該訴訟事件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廖秀松即無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之必要。又聲請人魏高明、魏陳秀芳並非上開聲請迴避事件之當事人,自無從依前揭規定聲請承審法官迴避。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葉雅婷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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