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1962號債權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岳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又穎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又穎食品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4年11月5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二、債務人又穎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