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9485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
一、被告陳柏劦所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柏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28日│100年5月28日至││││100年7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743號│字第1777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3204││實││357號│號││├──────┼─────────┼─────────┤│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8日│101年7月19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訴字第3204││││3702號│號││判├──────┼─────────┼─────────┤││判決│101年7月19日│101年8月13日││決│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748號│字第94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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