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655號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吳錦泉
楊玉美 被告萬事達休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天棟 兼訴訟代理人 李正熙 被告 柯廷謀 原名 柯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 律師
林詠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萬事達休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天楝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天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