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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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344號
109年度易字第41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瑞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協商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準備程序中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惟本案協商程序終結後,因最高法院決議變更之故,認應為被告利益進行法律適用,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辯論,並撤銷協商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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