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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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盈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盈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盈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均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之意旨(即附表編號2至3已定執行刑),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等量刑因素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附表編號123罪名妨害公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01月12日108年07月24日108年9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137號臺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42、43號臺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42、4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297號109年度簡字第291號109年度簡字第291號判決日期109年02月10日109年02月27日109年0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297號109年度簡字第291號109年度簡字第291號判決日期109年03月10日109年04月07日109年度簡字第291號備註編號2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10月22日108年11月25日107年07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11號臺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524號臺南地檢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0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713號109年度簡字第1075號109年度簡字第2157號判決日期109年03月24日109年04月10日109年07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713號109年度簡字第1075號109年度簡字第2157號判決日期109年04月21日109年05月05日109年08月26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