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50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煜智陳智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請求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起算日(依貴公司提出交易明細查詢,債務人已攤還至民國110年11月4日)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