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76號原告吉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宇彤
指定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之5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麗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6,0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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