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盛仁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盛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盛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民國106年4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3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朱盛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5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②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8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1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③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3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嗣前開②③二案,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0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現在監接續執行上開應執行刑中,受刑人並於108年3月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8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33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毓筠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