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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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65號聲請人即被告 范姜鈞 與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金訴字第6號),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08年1月11日裁定羈押在案,嗣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查被告范姜鈞與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前有多次通緝紀錄,並因另案罪刑需繳納罰金,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詐欺犯行後,旋再犯本案詐欺4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犯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8年1月11日裁定羈押在案。惟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2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訴字第3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罪刑,嗣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並自108年3月14日起借提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2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已非屬本院羈押人犯,其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