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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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號聲請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