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282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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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8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282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壹仟柒佰壹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柒萬壹仟玖佰貳拾肆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