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28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8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282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下同)肆拾參萬壹仟零陸拾元,及其中肆拾貳萬肆仟肆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以內(含)以每個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新台幣(下同)伍萬柒仟貳佰零玖元,及其中肆萬玖仟玖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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