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54歲(民上列被告甲○○因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九號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因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應行送達之訴訟文書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廖健男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