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92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20日、14年6月,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8年11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2年度上訴字第27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2年度易字第45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以82年度易字第51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案件,繼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2年度聲字第8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於84年3月20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後假釋經撤銷,殘刑為有期徒刑2年11月又20日;又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1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又因搶奪、贓物、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17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又因脫逃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6年度簡字第6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7年度上易字第5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再因偽造文書、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緝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上開案件,繼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網路列印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茲受刑人於86年9月26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11月23日以法矯字第0980047845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1月27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11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407號函所附之臺灣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從而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