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05號原告 朱慧恩 被告 林哲立 上列被告林哲立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4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朱慧恩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歐陽儀
法官趙書郁
法官吳明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