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334號聲請人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耀乾 相對人德宜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月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八年度存字第一三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肆佰壹拾貳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3年度建字第45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假執行,曾提存新臺幣412萬元,並以鈞院108年度存字第139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390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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