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0號上訴人福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江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巧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0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4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萬9,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