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2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617號原告 李瑞玲 被告 蔡志武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162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旻璋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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