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67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1674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陳乃君
被   告  呂明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169元,及自民國100年12月17日起至
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國信託)申請信用卡,約定以年利率20%計算應付
之循環信用利息,直至持卡人付清該等帳款之日為止;倘持
卡人未能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清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或延誤
繳款期限者,除循環利息外,並應加收延滯金。詎被告迄至
民國100年12月16日止,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00,169
元未清償。嗣中國信託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屢經原告催討
,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
及登報公告為證,核認無訛,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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