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303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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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板小字第303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林瀅瀅
被 告 張正瑋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板小字第3034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8
日下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昱平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參仟陸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台幣參萬肆仟
捌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柒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王昱平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
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