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146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蘇建銘

被告 吳育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而被告住所地已遷移至宜蘭縣○○市鎮○路000巷00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簡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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