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勞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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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勞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勞訴字第26號原告立聲視聽音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昇 工程行、富翔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立體視聽音響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立聲視聽音響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