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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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規定,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通常保護令事件,依上開規定,免徵裁判費,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郭麗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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