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字第12號原告 施宗仁 訴訟代理人 蘇勝睿 被告陳照訴訟代理人 洪桂如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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