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57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國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9,806元,及自民國96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3年4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4月1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9.9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可證。
㈡、詎料前開借款並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新臺幣229,806元,收息至96年11月24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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