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5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常嘉瑋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常嘉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常嘉瑋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3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6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5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送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9789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道欣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