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0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092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張瑛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3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1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周慈怡┌───────────────────────────────┐│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富士達股份│上海商業儲│108年1月│83,731元│EA0000000│││有限公司│蓄銀行東台│23日│││││內山高一│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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