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9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947號聲請人 鄭慧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108年度除字第947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日盛證券投資信託│日盛日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20-D0-00-0000000-0│1│10000││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