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0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018號聲請人 陳明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周芳安┌─────────────────────────────┐│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50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名稱││││├──┼───────┼────┼──────┼──┼───┤│001│瀚亞證券投資信│瀚亞掌櫃│000000000│1│20000│││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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