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39號原告 朱玟錠
王惠足 朱柏霖 朱玫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 律師被告 黃俊傑 訴訟代理人 徐華憶
黃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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