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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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及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08號原告 林瑞育 被告 費嘉騏
王大益 張聰明 謝杏芬 張耿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就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爭系爭土地)暨其上同段33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建物),於民國104年3月6日所各設定之擔保債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計10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及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查系爭土地之價額為833萬0886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54,65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1621.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0/20000=8,330,
886),系爭建物之價額為436萬8500元,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與系爭建物房屋稅籍證明書可參。故系爭房地之總價額為1269萬9386元(計算式:833萬0886元+436萬8500元=1269萬9386元),顯較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1000萬元高,依前揭規定,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1000萬元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