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號債權人 林雅蘭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世淵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又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自民國107年4月起至110年3月止,每月新臺幣15,000元之贍養費,因上開贍養費之清償期尚未屆至,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請求債務人給付,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3日
書記官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