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 司繼字 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871號抗告人 張婉莉 即 張瑜真 即聲請人代理人 葉青雲 抗告人即聲請人因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871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