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吳瑞玉
吳藝騰 楊美蘭
一、債務人吳瑞玉、吳藝騰及楊美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106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6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台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台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吳瑞玉於96年至97年間邀同債務人吳藝騰、楊美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93,218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8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吳瑞玉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6年8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84,462元及自106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106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吳藝騰、楊美蘭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四)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2.撥款通知書、3.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4.利率表。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月13日
書記官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