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20號原告 李金蓮 訴訟代理人 曹蘇芳 被告 謝宗勳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黃裕堯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