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9號聲請人 陳皇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黃鯤潮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04年6月4日雄院隆103司執丞字第14742號債權憑證所載之債權讓與台端之相關文件及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黃鯤潮之遺產管理人所有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連帶保證人 魏妙真 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