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小字第3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未能提出證物原本,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
年3月23日下午2時22分許,在本院竹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 王佳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