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小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小字第3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未能提出證物原本,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
年3月23日下午2時22分許,在本院竹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 王佳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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