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529號
聲請人 陳泓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淑溫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淑溫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